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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卖屋求生,要经儿子“批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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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来信编辑同志: 我夫妇现已年过六旬,一共生了七个子女,他们都有了工作,并结婚成家。大儿子、四儿子自婚后便拒不供养家庭;大女儿、二女儿因孩子多、负担重而难以供养我们;三儿子一九七四年因公殉职;小女儿工资虽低,还照顾我们一点;我们夫妇从一九五七年以来,主要依靠二儿子赡养。我们不忍将负担长期压在一、二人身上,便将自住房产拍卖了四千多元存入银行,用以维持生活。谁知大儿子鄢阳初(瓷厂以工代干)和四儿子鄢良鹏(市中级法院警察),他俩串通一气,横蛮指责我们老俩口,说什么未经他们批准,不得卖屋,还无理纠纒要瓜分卖屋的钱。他们指着亲生父母的鼻子咒骂:“老不死!老混蛋!”要打掉我们的家,叫我们生不安宁,不得好死。我夫妇老泪对流,心碎肝裂,大病一场,几乎气死。
作者 覃思
出处 《法学杂志》 1980年第3期71-71,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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