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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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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来信编辑同志: 我是个年过七旬的退休职工,有一子三女。我在苏州市区有私房六间。为了防止我身后遗产发生纠纷,特写了遗嘱,指定私房产权由儿子继承,三个女儿仅有居住权而无产权,理由有两条: (1)私房是我祖传的。按照历来传统,统由儿子代代相传。 (2)我的晚年生活依靠退休金维持。三个女儿认为我有退休金,经常向我要生活费。在经济上不管我,特别在我患病时,她们都不注意,只有儿子经常关心我。三个女儿早已出嫁,都有工作,生活能够独立。我写这份遗嘱经过我胞弟及妻弟签署同意。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手续?还需补办何种手续?请予解答。
作者 宗熙
出处 《法学杂志》 1980年第3期72-73,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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