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 我是北京人,原来在河南某地工厂工作,一九七七年和本厂一女工结婚。一九七八年我调回北京,她仍留在河南。因长期两地分居,影响感情,最后我俩在当地民政部门调解下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到一年,女方反悔,又不同意和我离婚。从河南来京和我纠纒。在这种情况下,我不知原来办理的离婚手续还算不算数?我和别人结婚违法吗? 龚仁复信龚仁同志: 经民政部门调解,双方同意办理了离婚手续,就是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这种离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此后一方反悔,又不同意离婚,并进行纠纒,是没有道理的。你应该对她进行耐心说服教育。
出处
《法学杂志》
1980年第3期74-74,共1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