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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劳动计酬形式问题——从福建省晋江地区四个大队的调查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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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两个农业文件指出:关于农业劳动计酬形式,"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为了比较分析这三种计酬形式的经济效果,我们到福建省晋江地区泉州市郊的延陵大队、南安水头的朴山大队、官桥的周厝大队和晋江安海的桐林第三生产队,共三十个基本核算单位,进行了一番调查研究。
出处 《中国经济问题》 1980年第4期23-27,共5页 China Economic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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