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学术界认为汉代的所谓国有土地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公田”,主要指皇帝私人占有的土地,包括山海池泽、苑囿园地、诸陵祭田,以及散在三辅和郡国各地的公田;另一部分为屯田。“问国君之富,数地以对山泽之所出。”①自周厉王“专利”以来,山海池泽等一类土地,一直沿袭归国王或皇帝私人占有。秦时由少府掌管,汉代同。这一类土地上的收入都“以给私养,自别为藏”②,归皇帝私人享用。诸陵祭田,由奉常掌管,显然也归皇帝私人占有,并为之服务。
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0年第2期84-89,109,共7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