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某地出口公司与国外进口商签订同一商品的出口合同数笔,共计人民币××万元,装运期为一九七九年六月至十二月。四月三十日进口商根据合同委托国外银行开出不可撤销循环信用证一份,规定金额人民币八万五千元,最迟装船期为九月三十日,准许分批装运,有效期为十月十五日在受益人所在国议付。公司凭该证于五月至七月陆续托运货物六批,但当时由于种种原因集中于六月下旬至七月下旬装出,其装船情况如下:
出处
《国际商务研究》
1980年第3期13-17,共5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