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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要高抬贵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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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过去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认识,存在很大的片面性,看它的消极因素多,看它的积极因素少;在信贷、结算工作上,监督、限制多,服务、支持少。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开立帐户问题上,限制过严。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县、区以上主管部门统一计算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可以比照国营企业的开户办法办理;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手工业合作社、街道家属工厂等,可以在银行开立一个存款户,或者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银行集中开立一个存款户。在实际执行中,我们往往掌握过严过死:对于不在街道办事处统一进行核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合作商店,即使是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作者 翟一新
出处 《中国金融》 1979年第7期18-18,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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