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社会主义法律之上的特极,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民主原则。早在一九五四年,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制定和颁布的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第八十五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根据宪法确立的这条原则,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产财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毛泽东同志当时也曾对这个组织法批了“合情合理,服服贴贴”八个字。
出处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79年第2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