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也认为信贷监督有行政监督和经济监督两重性质。但这两种性质的监督究应以何者为主?我觉得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并视当时当地各个企业的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当银行信贷工作根据不同要求,必须而且主要是实行行政监督手段的时候,我们就应当说,行政监督的性质是主要的,当它必须而且主要是实行经济监督的时候,我们就应当说,经济监督的性质是主要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和问题,总是这样要求我们的信贷工作有相适应的监督,也要求更换监督性质的主要和非主要方面。具体到—个企业来说,各个时期的情况也常有不同。如果这个企业违反了国家的财经纪律,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或者违反了现金管理制度等等,银行对它实行信贷制裁。这时,银行对这个企业的信贷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占了主要方面。过了一段时间,这个企业的经营情况改变了,资金运用正常了,这样,银行对它的监督就应以经济监督为主。
出处
《中国金融》
1964年第16期21-21,共1页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