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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城市人民公社所有制性貭及其过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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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七月间,中共厦門市委城市人民公社办公室与厦门大学經济研究所,在厦门召开城市人民公社所有制性质问题討論会。参加会議的有厦門市三个区委会、厦門海关、中国人民銀行厦門市分行、厦門市財政局、商业局、百货批发站等單位代表。会上大家認为城市人民公社的經济結構,不論是以国营厂矿企业、机关学校或街道居民为中心建立的,"入而不归"的全民所有制經济均占主要地位。会议爭论的焦点是,除"入而不归"的全民所有制經济以外,城市公社所有制宪竟是全民性质的还是集体性貭的?有的同志認为公社所有制是全民性貭的,他們比铰强調的根据是社办企业的資金(从而形成的固定資产),主要是由国家撥給或貸給的,如国家財政的直接投資、国家撥款偿还群众集資、銀行貸款等。原来的群众集資为数不多,并已基本或全部还清,合作社公积金所占比重下大,本企业积累也不起决定作用。而且,社办企业积累必須大部分上繳公社,公社是改社合一的,实际上成为一級財政,这就可看作向国家繳交利润,如同国营企业一样。同时,社办企业生产已间接納入国家計划,成为国营企业的附属机構等等,所以全民性貭应是基本的。有的同志持相反的看法,認为公社所有制是集体性貭的,他們着重指出国家財政撥款在社办企业資金中,所占比重并不大,而且这部分撥款,国家不以任何形式收回,实际上形成公社所有的財产,社办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亦归公社所有,国家虽从供銷方面加以計划调节,但是,社办企业的产品只是卖給国家,须轉移所有权;国家原材料也是卖給社办企,也轉移所有权。社办企业职工工資水平虽然不与本企业生产水平直接联系,但不能脫离全部社办企业的经济基础。这些都是集体所有制的特点,所以,公社所有制应是集体性貭的。至于公社以下的管理区、大队的所有制是集体性质的,同志們沒有分歧意見。茲将討論会部分发言記录摘要,按发言順序发表如下,供大家討論。
作者 陈少珊
出处 《中国经济问题》 1960年第8期17-17,共1页 China Economic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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