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金融”13期刊登了溫濤同志所写的“銀行能不能代替企業偿还借款”一文,我們基本上同意这个意見。但是对于代替企業偿还借款的具体做法,我們还有不同的看法。温濤同志認为在結算戶內保留一定的限额、由銀行代替企業还款的做法,不但会增加銀行的負担,而且会造成透支或其他問題。但是从我們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并不是这样。今年5月份,我們在推行新国营商業放款办法的同时,在成都市医药公司实行了銀行代替企業归还借款的做法,由医药公司每日提出“还款計算表”,銀行根据計算表代还借款。在实行这个做法前,先由公司和銀行签訂合同,在合同中做了如下的規定:①公司要在銀行每日营業终了前半小时,把填好的“还款計算表”送交銀行;②銀行凭公司提出的“还款计算表”計算还款金额,主动地代替企業偿还借款;③公司在銀行結算戶內保留的存款限額为100元或200元,超过限額的存款即由銀行主动代企業归还借款。在采取这种做法以前,由公司自己偿还借款,但是由于公司的销貨收入由各批發和零售部門分别送交银行,銀行的收款通知不能在当天內全部送回公司,因此公司很难掌握当天的销貨收入总额。
出处
《中国金融》
1957年第17期22-22,共1页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