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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現金出納計划統計报告报送得又快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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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新的現金出納計划統計报告制度的規定,各省市分行每旬的項目电报应在旬后8天(或10天)內报到总行;月报应在每月后20天(或30天)內报出。自从执行这項規定以来,在旬报方面,河北、山西、江苏、河南、江西、广西、湖南、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分行都能够及时报出,而且数字也很准确。在月报方面,根据1956年第3季度的統計,浙江省分行在月度終了后15天或16天就能报到总行;福建省分行7。
作者 顧葆玉
出处 《中国金融》 1957年第3期15-15,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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