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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納短款处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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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刊从第13期开始对“出納短款应不应当由个人賠偿”問題进行了討論,已經有6期了,很多同志写稿对这个問題發表了意見,說明大家对这件事是非常关心的。出納短款应不应当由个人賠偿?从这次討論的情况看,一部分同志認为短款自賠的規定不合理,主張錯款不应当由个人賠偿,而应当一律由公家报銷;
出处 《中国金融》 1957年第20期20-21,共2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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