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58年是我国發展国民經济的第二个五年計划的第一年。为了使信貸和現金計划結合国民經济計划和財政预算統一平衡,統一安排社会主义工商企業的流动资金需要和国家物资儲备问题;为了适应信貸计划管理改变后的新情况——总行主要是管理年度信貸指标(如农貸、商業貸款、地方四项貸款指标和城乡储蓄存款等);从1958年起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該編制年度信貸和現金計划。由于年度計划的贯徹实現主要是靠季度計划,因此各分行在編制年度計划的同时,仍然应当加强季度計划的編制工作,并及时檢查季度計划的执行情况,以保証年度計划实現。編制1958年度信貸和現金計則,必须根据党和政府所确定的有关的方針和政策,结合国民經济計划和財政预算的安排,参照第一个五年計划执行过程中的經驗。
出处
《中国金融》
1957年第19期1-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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