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产品預購合同制度,是体現国家利益和农民个人利益相結合的一种形式。收購部門预購农产品所需要的资金是由銀行放款支持的,因此銀行办好预購定金放款是一項很重要的工作。今年三月全国分行行長会議在部署1957年商業信貸的工作任务吋,又强調指出应当在国家統一計划安排下供应预購定金,銀行不能随意超过预購定金放款指标办理放款。有人说,既然预購农产品有很大好处,銀行为什么一定要严格按照預購定金放款指标进行貸放呢?关于这个問題我認为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認識。首先,从預購合同制度本身来看,它是实現收購計划的可靠保証。預購合同制度一方面规定了农民应向国家交售的农产品品种、規格、数量和交售口期——这是农民履行合同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規定了国家应当給予农民一定的預購定金——这是农民享有的权利。农民承担合同中所規定的义务和享受权利,
出处
《中国金融》
1957年第10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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