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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在掌管利率工作中的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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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总行在1955年10月1日調整存款和放款利率后,(对社会主义企業的利率是从1956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种类比以前大为减少,因而易于掌握,但是由于总行在掌管利率工作中存在着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使得下級行在执行利率时遇到很多困难。为了帮助总行整風,除掉“三害”,我願意提出一些事实,供总行改进掌管利率工作时参考。一、新旧利率同时并存。例如,总行在(56)银会结建总会字116/1009号联合通知中,將建設銀行包工企業轉存款等款項的利率改为月息1.5厘后,而沒有在通知中明确規定廢除当时正在执行的利率。今年1月27日总行又以便函通知河北省分行:“建设银行轉放款沒有规定利率的必要”。总行在1956年4月間頒發的“国营工業企業放款制度匯編”中,重新規定邮电企業放款按結算放款月息3厘計息,但是对以前执行的邮电企業放款按月息4.8厘(或4.65厘)計息的規定一直沒有廢除。二、为了說明一个問題几次下达公文。例如在制訂供銷合作社經营的新式畜力农具放款利率时,总行前后下达公文四件,其中說明分設放款販戶的兩件,
作者 惠民
出处 《中国金融》 1957年第12期15-15,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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