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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談信用合作的組織形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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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金融”第五、第六兩期發表了丁智等四位同志对信用社組織形式問題的看法的四篇文章。現在我再就这几篇文章的看法提出几点不同的意見。丁智同志主張把信用社業务全部交給农業社兼办,汉川和賀立秋同志主張信用社一律單独存在,而怀九同志則主張:在全乡已經組成为一兩个大农業社的情况下,信用社可以变为农業社的信用部,在全乡仍是很多小农業社的情况下,信用社最好独立存在。这三种意見,我是贊成后一种,也就是贊成怀九同志的看法。我認为前兩种意见,是没有根据农村經济情况变化的特点或者根据的情况不全面,看法有些狹隘。丁智同志的文章就看得比較狹隘些,但我对他的看法还是表示同情的,因为丁智同志所反映的問題是在一个区的范圍,情况的复杂性是要小一些。如果这个地区的农業社范圍都相当大,一个乡內只有一兩个农業社,我認为他所提出的看法倒是正确的,不过这种形式在一个省以致全国来說,是不可一律推行的,这主要是因为农業社范圍的大小不同,如果在一个乡內有許多个小型农業社,每个农業社都去兼办信用業务,它确实会限制资金調剂的灵活性,同时,在执行金融政策上,也不便于領导。不过“兼办”这个提法也不甚妥当,
作者 蔣維树
出处 《中国金融》 1957年第12期20-21,共2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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