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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組織不宜附設在农業社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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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些同志主張信用合作業务由农業社兼办,不这样,信用社的組織机構就显得和农業社重复,不利于更好地开展業务,信用社吸收存款和农業社發动投資有矛盾,信用社發放社員貸款和农業社給社員預支也互有影响。成立了信用部以后这些問題就可以得到解决。我对此有着不同看法。有信用社存在,是不是組織重复,不利于更好地开展業务?我認为不然。業务开展得好的原因,在于干部深入群众,宣傳政策,解除顧虑,提高大家的思想認識,不管是信用社或是信用部都不能离开这一点。一年来的事实証明,在农業合作化高潮中。
作者 先哲如
出处 《中国金融》 1957年第15期21-22,共2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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