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信用合作的組織形式問題,目前大体上有兩种意見。一种是信用社現在的組織形式不变;另一种是在农業社建立信用部,有的主張如果是一乡一个农業社,則可改为信用部,如果一乡有几个农業社,則仍采取現在的信用社組織形式。我是同意第一种意見的。 (一) 从云南王溪專区549个信用社業务开展情况来看,1956年較之1955年,存款余額增加61万多元,放款增加100万余元,股金增加15万多元。这些虽不能完全說明信用社这一組織形式的优越性,但毫無疑問,它也說明了这一組織形式是能够和农村的新情况相适应的。再从信用社業务收益、亏損的情况来看。
出处
《中国金融》
1957年第15期22-22,共1页
China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