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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与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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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新的出纳制度草案执行以来,有些做出纳工作的同志认为制度中规定的“长款归公,短款自赔”是不合理和吃亏的。他们说,多了既然交公,短少了就不应由自已赔偿。理由是天天和钞票打交道,有多款也就会有少款,既然不是贪污,又不是故意出错,反正肉烂在锅里,清查一下就得了,何必要赔偿呢?如果是被别人偷去了,也应当追查偷款的人,要经手人赔偿,是不合理的。
作者 泰华
出处 《中国金融》 1956年第3期24-24,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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