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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粮预付款是否需要核定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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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行粮食放款办法对于区级粮食單位收购资金的供应方式做了这样的規定:在收购开始前,县粮食局会同县支行核定所属各区粮食單位的預付款额度。我認为这一規定是不切合实际的,存在着以下缺点。 (一)放款办法規定,区級粮食單位的预付款额度要根据各区的粮食收购計划和收购进度、收购点距离銀行的路途远近、交通条件等来确定。农業合作化以后。
作者 奉三
出处 《中国金融》 1956年第24期21-22,共2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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