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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撥付購粮預付款的起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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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開於银行对粮食部门(尚未推行新放款办法的地区)撥付購粮預付款起息日問題,人民銀行總行与中華人民共和國粮食部前已有明確規定:‘基層單位在營業所支取預付款不計利息,縣行按收到營業所報單轉入粮局放款戶之日起計算利息’。这是因爲區級粮食單位尚不是独立經濟核算单位,不具備直接向银行办理贷款的條件。
出处 《中国金融》 1955年第18期14-14,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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