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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請示”還是“指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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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月三十日湖北省分行發出了(55)銀會通组字第三一六號「請示」一件。事由是:「关於新制度中几项規定的補充说明」;發往机关是:主送「總行」抄送「各級支行、武汉分行……本行各科室」;文末是:「以上问题,希总行指示」。 從這個文件的「首」「尾」來看,除了「事由」的寫法以外,應該没有疑问,这是一个向总行「請示」的文件。
作者 志銘 知言
出处 《中国金融》 1955年第10期26-26,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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