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一个农民过去贷款已超过了全年总收入的一○或二○%,但生产上仍有困难,需要贷款,是否可以再贷给呢? 答:政务院指示贷款额度以不超过贷户一年总收入的一○或二○%为原则。这个规定一般是既能满足农民需要,而又不负担过重。但不能机械的执行,以之限制对贫困农民的贷款帮助。如果有一些贫困农民过去贷款虽已超过其全年总收入的一○或二○%,可是生产上确实仍有困难,迫切需要帮助解决者,仍应予以扶持。为了照顾他们的负担能力,可根据政务院农贷指示中‘……需要分年偿还者,每年偿还的数额也不得超过其一年总收入的一○或二○%’的规定,将新贷旧贷根据贷户每年收入合併计算,订出偿还期限。例如过去贷款需要二年才可以还清,那么,连同新的贷款偿还期限,可再酌予延长。
出处
《中国金融》
1954年第9期12-1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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