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对农业生产社不能归还到期贷款如何处理? 答:有借有还的原则,对农业生产社是同样适用的。农业生产社的到期贷款,应该在其合理的收入分配预算的基础上进行收回。对於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①对某些困难较大而无力偿还的社,可给予缓期一部或全部,帮助计划生产,订定还款计划,分期收回。②某些社盲目置备公共生产资料,至今未能有效使用,而致负债过多的,可经社员讨论、党政同意後,将不必要适当賣出一部分,以清偿债务。③农业生产社所欠贷款应分别由社员分擔归还的,应对有力归还者予以收回,有困难者给予缓期照顾,不能以社为单位一律缓收。④农业生产社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影响贷款不能偿还者,应积极帮助其改善经营管理,整顿财务会计制度,使社逐步巩固提高,以利贷款的收回。
出处
《中国金融》
1954年第15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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