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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發行變相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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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共同纲领第三十九条规定:‘货币发行权属於国家’。因此,河北、江苏、广东、内蒙等地部分合作社擅自印发,使用‘定额票据’,‘代人民券’等等变相货币,是完全错误的,违犯政策为了解决缺乏流动资金的困难,竟敢破坏国家统一发行货币的政策。他们的无组织无纪律已经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个别中国人民银行支行的领导干部对此也认识不足。
出处 《中国金融》 1953年第4期22-22,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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