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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贷不应使用转帐凭证,向农民收购也不应使用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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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過去有些行發放農贷時,为了簡化手续,保證專款專用,節約現金,往往把部分貸款先發給農民貸款‘憑證’,凭以向合作社購取指定的实物。在名稱上有的行叫‘代价券’,有的行叫‘專用支票’,有的叫‘提貨憑證’,有的以申請書代替憑證。有些管轄行又擬了一套統一辦法,叫‘農貸转帐憑證’,並規定了注意事項,强調自愿原则。这种办法雖曾在某些方面有過一定作用,但却是不适合目前农村情况的,為了避免实物供應工作中的强迫攤派现象,总行已提出一般不應再继续使用,中国金融第十五期也作了评述,我认为貫徹農贷发放现金的原則。
作者 連勤
出处 《中国金融》 1953年第17期20-20,共1页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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