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于事故发;生后补交保费,保险人该不该承担责任一直是我国保险实务界争论的问题。根据《保险法》,保费的交付只是投保人的义务,迟交保费是是一种违约行为,且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否则保费的迟延交付并不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理由。因此,如果投保人事后履行了己方义务,保险人需支付保险金。这会诱使投保人故意迟交保费,待事故发生后补交保费以获得高额利益,引发道德风险。为保障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我国应规定保费实际支付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出处
《经济视野》
2014年第2期-,共2页
Economic Vi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