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建议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依法律延长会期,其主要理由:
一、因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延长会期,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而实行“一月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不仅意味着必须立即修法,而且还意味着将面临对其必要性的调研甚至争议的过程.
我们知道,“两月一次”人大常委会议是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作了原则规定的,虽然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规则据此也先后进一步明确规定,有“特殊”需要或情况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但若要据此就理解为可以“一月一次”,那就不是“特殊”,而是“普遍”或“平常”了.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5期32-33,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