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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的立法设计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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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首次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至此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相关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必须依法予以回应.将“审议意见”写入法律,赋予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应有的法律效力,实践中也给“审议意见”的文本规范、交办回应提出了新课题.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5期34-37,共4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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