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的政治体制设置,很大程度烙刻着“苏式”印痕.譬如,苏联有党的监察委员会,“对违反党的纲领和章程、破坏党和国家的纪律以及违反党的道德的共产党员追究责任”,我们党也相应地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肩负起党内监察的重要职责.
中央及地方各级政法委员会,是地道的中国出品.不过,最开始的各级政法委员会,并不主管具体案件.1956年,中共中央成立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是中央政法委的前身,其任务是完成中央交办的关于法律工作方针政策、各部门分工等问题.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4期5-7,共4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