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后,执法检查组都要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全面了解执法情况,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必要同时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报告,有利于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加大监督力度,促进公正执法.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2期19-2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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