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代会罢免由其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局长职务有法可依
文/闫旭辉
法律明确规定本级政府组成人员为人代会提出罢免的主体.地方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包括政府工作部门的局长职务在内的政府组成人员为人代会提出罢免的主体.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4年第3期28-29,共4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