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规定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完善,"标志着法律从注重对财产权及外部物质条件的保护,转而更加关注人身权和其他精神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平静的精神世界".①但是如何理解与判定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亟待明确,以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从以上问题人手,笔者欲初步探讨我国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37-4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