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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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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规定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步完善,"标志着法律从注重对财产权及外部物质条件的保护,转而更加关注人身权和其他精神性权利不受侵害的平静的精神世界".①但是如何理解与判定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亟待明确,以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从以上问题人手,笔者欲初步探讨我国国家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作者 蒲伟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4年第2期37-40,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王晋.国家刑事赔偿法律解读[M]{H}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210.
  • 2江必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H}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330.
  • 3彭万林.民法学(修订本)[M]{H}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1203.

同被引文献17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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