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践中,在履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职能时,消协组织往往依靠比较试验等方式获得相关的信息.在我国,尽管消协组织开展比较试验已经20多年,但是由于受体制、机制、经费等因素的局限,比较试验的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切实开展科学有效的比较试验,对进一步提升消协组织的维权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出处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4年第3期66-68,共3页
Study on China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