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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迫性”理论概要及应用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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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概述 紧迫性是行政工作的普遍问题,却被长期忽略,理论刊物上也极难寻迹。行政工作的紧迫性指什么?指以最少的可能时间立即完成一件事务的心理准备。完成一件事务,需要耗费时间,这个时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同时,也需要(耗费)有限的人(力)。耗费的时间不是任意的,而是“完成事务的人”的全部时间中可支配的部分,即“可能时间”(在本文这是个特定名词)。一个有效在编人员(即可完成事务的人)每天可支配的时间一般为8小时,其每天的“可能时间”就是8小时。8小时以外属于他合法的休息时间,不可以强制支配去完成工作事务,这部分时间权称之为“潜能时间”(取潜在可能使用之意)。 在可能时间内完成一件事务,耗费的时间是“可不确定”的,可多可少。即使可以用更少的时间完成此项事务,也可以有意把完成它的时间拉长。
作者 刘林海
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年第S1期52-54,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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