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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二重性及其统一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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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越进步,马克思的人权思想越显露出巨大的价值。 马克思的人权思想集中体现在1843年的《论犹太人问题》(以下简称《论》文)之中,这部著作的准备之作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它的完成之作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在后来的《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虽然也涉及到人权问题,但基本上是这三部著作的基本思想的再现。因此,对这三部著作中的人权思想及其相互联系的研究,就构成马克思人权思想的基本的理论体系。 概览一下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就会发现,马克思对人权的看法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在《论》文中说:“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37页,以下只注页码)“自由这一人权的实质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第438页)。从这方面看,马克思对人权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另一方面,又在《导言》中说;无产阶级的解放“只能求助于人权”(第466页),在为第一国际制定的《临时章程》中说:每个人都不仅为自己而且还要为别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第16卷,第16页)。从这方面看,马克思对人权又是持赞同的、肯定的态度的。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112-115,81,共5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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