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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概念法学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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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的法律思维方式是以概念为中心,它在学术风格上表现为概念法学。尽管其学术贡献不容否认,但现代社会生活的发展变迁已向其提出了挑战。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和北欧法系的思维重心分别是“解决方案”和“规则”,它们对现代社会关系的变易性和价值的多元性有着更强的适应能力。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民法学界受概念法学的束缚过重,这种束缚在很大程度要归因于我们自身的文化心理障碍和认识缺陷。我们需要以一种更加博大的文化情怀和更加广阔的文化视野来审视一切人类文明成果,因此,中国民法要超越概念法学。
作者 王卫国
机构地区 中国政法大学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5年第3期33-37,共5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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