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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形式化:诉讼法制现代化的实证指标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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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司法的任意性只会破坏法律的实现。司法的形式化之实质乃是司法权成的确证与司法至上原则的实现。司法的形式化目标系统由司法程序的理性化与法律组织的独立和专业化两个层面构成。司法的形式化为现代诉讼法制所必需,建构司法的形式化目标对中国诉讼法制现代化意义重大。
作者 夏锦文
出处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5年第4期27-32,共6页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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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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