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明确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可以适当分开的”。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两权分离”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这一原则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对马克思关于“两权分离”的理论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这就不能不引起实践中很不相同的作法。笔者拟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关“两权分离”理论的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两权分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怎样在实际工作中选择“两权分离”的企业组织形式谈点看法。一、两种意义上的“两权分离”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根据“两权分离”的程度,把“两权分离”界定在两种意义上。
出处
《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3期68-6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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