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2年春,乔石同志在中央党校开学典礼的报告中,将邓小平丰富的法制论述概括为“建立法制社会”的思想,并认为“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指导思想”。笔者以为,这个概括和评价具有启迪意义。思考和探索如何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这是面临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们的头等大事。故研究邓小平法制思想的精髓,有利于法治的实践。一、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核心——建立法治社会在邓小平文选中,“法治”一词极少出现。乔石同志概括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为“建立法制社会”,用的也是“法制”而非“法治”。本文根据什么将“法制社会”的概括变为“法治社会”呢?回答是:从本质上看问题。从理论上说,“法制”与“法治”
出处
《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9-12,23,共5页
Pro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