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所得税法的国际惯例为依据,对应税所得的若干法理问题进行探讨,指出:各国学者虽对应税所得有不同的主张,但各国立法时并未拘泥于某一学说,而是根据自己的国情,建立其所得税法理论体系。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我国应税所得的立法基本上与国际惯例接轨,要完全接轨,须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5年第3期8-13,共6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Humanity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