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从定义、分类和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三方面对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问题进行探讨,认为: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威胁;对危害结果可依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不论是“四分法”、“三分法”,还是“二分法”,都可以成立,不能以一种主张排斥或否定另一种主张;一切犯罪都有危害结果,但并非每种犯罪都以危害结果为法律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不是共同要件。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1995年第3期14-18,共5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 (Humanity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