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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中文期刊著录中常见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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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中文期刊著录工作中,由于期刊著录体例的多样化和多重性,要确保期刊编目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必须要求编目人员在严格遵守《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著录规则,并且尽可能地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期刊著录的统一规范。鉴此,笔者结合日常著录实践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关于期刊责任者著录的问题 我国的国家标准《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指明:连续出版物的责任者系指团体或个人对内容负有责任。一般是指团体责任者,而个人责任者由于更换频繁、不能够反应出版物的质量而一般不予著录。 由于我国出版的中文期刊所提供的著录依据较为分散,并且由于期刊责任方式的多样化,如:主办、主管、编辑、承办等等,构成了期刊本身题录的不标准性,给期刊编目人员在编目过程中对责任者的选择著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在编目中要以期刊本身提供的信息为依据,根据其客观情况,选定一种能具体揭示期刊价值并对其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作为著录对象。 1、凡是期刊责任中有主办者的一律以主办者为责任者。因为期刊的主办者是该刊的办刊方针的制订者和期刊内容性质的决定者,最能体现期刊的内容性质与价值。如:
作者 林文忠
出处 《徐州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5年第4期38-39,41,共3页 Journal of Xu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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