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作保障,而“黄、赌、毒”的违法活动,阻碍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以法治害,扫除“黄、赌、毒”,对保卫改革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诚然,要做到以法治害,就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前提,但对于我们来说,法的健全又需要较长的时间。那么,是否就意味着要等到法制健全以后,才去实施以法治害呢?从逻辑思索,这似乎是必须的。然而实际上则行不通。因为发展中的社会和实际的斗争,需要在做中立法,在法的基本规范中去行动,
出处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1995年第4期46-49,共4页
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