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行,标志着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是,这部《仲裁法》关于仲裁监督机制的具体规定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失。它规定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实行“分轨制”,对于涉外仲裁裁决,只允许审查和监督其程序运作,不允许审查和监督其实体内容。这种做法并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不利于反腐倡廉,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另外,这种做法也不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符合当代各国仲裁立法的先进通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对《仲裁法》进行某些修订,将内国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完全并轨,同时加强涉外仲裁领导机构的建设。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5年第4期19-30,共12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