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从研究西周王朝官制结构当中的大宰问题入手,着重对“分陕而治”施实的具体时间、界线地点、以及人物职官等几个方面作以再认识。我们认为,“分陕而治”应始于东都洛邑建成以后,当以郏山为界线,“陕”本是“郏”之误,“分陕而治”实际上是“分郏而治”,周公、召公分别是以大宰、大保的身份治理“东土”和“西土”,所谓的东西“二伯”之说,并不能成立。另外,文中对《尚书·洛浩》篇“命公后”的解释,包括对西周金文《作册大方鼎》中的“皇天尹”之“尹”的解释等,都发前人所未发,值得留意。
出处
《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5年第6期48-53,共6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