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以宪法为核心、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关于国家机构组织、刑事和诉讼方面的法律基本完备,民事、经济和行政方面的法律也有了大致的构架。但是,以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来衡量,还有很大的滞后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十四届四中全会又重申了这一要求。
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年第4期30-34,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