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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所得罪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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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非法所得罪的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刘根菊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
作者 刘根菊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38-45,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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