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公有住宅以优惠价(微利价)出售给个人已形成气候。由此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因案件新,法律尚不完备,法院处理难度较大。本文就优惠房的产权性质及其处理谈点看法。 一、优惠房的产权性质 根据国务院(82)国函字第60号复函、国发(84)140号批复规定,个人购买住宅,一般来说,要支付售价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建设单位给予补贴。建设费用、建筑税、能源交通费等不应摊入售价内,并免征房产税和契税。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9期30-32,共3页
Law Science